量刑调查报告(陆令奕+陆振声联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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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衡所〔2015〕第10号

量刑调查报告

调查人:陆振声、陆令奕(临川县正衡律师事务所);走访人:卢警察(青溪派出所) 日期:2015 年 12 月 15 日

受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承办庭要求,本所对贺遥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的成长经历、一贯表现、犯罪原因及案发后表现进行调查。现将情况报告如下。

一、基本情况

被告人贺遥,女,临川县青溪镇人,小学文化程度,案发前在临川县花炮厂做工。家庭成员:母亲已故;女儿钟洄,在校学生。

二、走访情况

走访青溪派出所民警卢警察、青溪镇村民委员会及原花炮厂同事。受访人反映:被告人早年经历家庭变故,长期独自抚养女儿,邻里之间无纠纷。

三、量刑情节

被告人系初犯、偶犯;到案后如实供述,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;犯罪动机事出有因,与本人早年遭遇及家庭处境相关。被告人到案后多次表示不作辩解。

四、调查意见

建议复核承办庭在核准时对上列情节予以考虑。

调查人签名:(签名)、(签名) 走访人签名:(签名)

临川县正衡律师事务所(所函)

2015 年 12 月 15 日 抄送:辩护人(随卷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