承办工作日志 · 陆振声(2015 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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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内编号 03/17

承办工作日志

承办人:陆振声(1995 年入所,承办刑事辩护) 记录期间:2015 年 12 月

12 月 8 日

上午办理复核阶段辩护手续。下午赴临川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,会见两小时,问答另记。会见时被告人所述与卷内记载在个别时间点上不一致,逐项记下。回所后按次序完整阅卷。

12 月 9 日

全日阅卷。本卷编 17 件,卷内编号 01—17,另案补卷不在本卷之内。所阅次序:卷宗封面、一审判决、工作日志、会见材料、身份底档、事故卷、厂务卷、勘查卷、侦查卷、程序文书卷。

阅卷记疑:转述人所述与卷内事故记载,在时间一节上对不上。须以原始文书为准,另行核对,不先结论。

12 月 10 日

收所内转来三院病历调取回执一份,登记入卷。

12 月 14 日

收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一份,委托人栏为辩护方,登记入卷。

12 月 15 日

联署的量刑调查报告定稿,连同走访记录报送。

12 月 20 日

报核材料整理完毕,移送最高人民法院。

本件为承办人自记工作日志,随卷归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