结局 A · 不予核准
+ +再审申请书(辩护方提交稿)
+ +申请人因故意杀人罪一案,不服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(2015)江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,报核复核期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并提交原审未收集的下列材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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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病案调取件(1990 年,原件在卷) +
- 亲子鉴定意见书(鉴定机构出具件) +
- 量刑调查报告(承办律师提交) +
最高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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+ 原审被告人贺遥故意杀人罪一案,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(2015)江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报核本院复核。
+复核期间,辩护人提交原审未收集的病案、亲子鉴定意见书与量刑调查报告。本院审查认为,上述材料涉及原判对案件起因与被告人情节的认定。
+裁定如下:一、不核准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(2015)江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;二、撤销该刑事判决,发回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
+ +最高人民法院(印)
+ +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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+ 原审被告人贺遥,女,1977 年生,临川县青溪镇人。因故意杀人罪一案,本院曾以 (2015)江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+本院再审认为,原判认定案件起因的证据不足;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,归案前未隐瞒、未毁弃现场遗留物。辩护人提交的病案、亲子鉴定意见书与量刑调查报告,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。
+判决如下:一、撤销本院 (2015)江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贺遥的量刑部分;二、被告人贺遥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+检察意见:1995 年爆炸事实证据不足,未予补诉。
+被告人最后陈述:不,我是证物。
+ +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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