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审刑事判决书(故意杀人罪·死刑)
请先登录。
(2015)江刑初字第152号
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判决书
被告人贺遥,女,汉族,临川县青溪镇人,小学文化,农民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,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 11 月 20 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临川县看守所。
指定辩护人:临川县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振声。
临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遥犯故意杀人罪,于 2015 年 11 月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经审理查明的事实,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、证人证言、勘验检查笔录、鉴定意见、书证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;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贺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,后果特别严重,依法应予严惩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、第四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贺遥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二、随案移送的物证、书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
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院印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