结局 B · 按期核准

(2015)江刑初字第152号

卷库房 · 复核期限登记

承办:临川县正衡律师事务所 陆振声

案号:(2015)江刑初字第152号 被告人:贺遥

程序:一审判决后报核移送,2015 年 12 月 20 日发出。

期内处理:本所未提交新证据,未提出异议。

登记人:陆振声 2015 年 12 月

结案备录 · 承办人续录

临川县正衡律师事务所 陆振声

本案复核程序按期终结,一审判决主文生效:被告人贺遥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复核期内本所未提交新证据。案卷移出承办架,归入已结案卷。

卷内自首供述转述一句原话:只求瞒住阿洄。

原判认定的 1995 年事故结论未在本案程序中变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