贺遥供述笔录(1990—199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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讯问笔录(组) 卷内编号 08/17

贺遥供述笔录
(1990—1998 年相关事实)

讯问机关:临川县公安局 讯问时间:2015 年 11 月 17 日起 被讯问人:贺遥

本组笔录按讯问次序逐份签字捺印,以下为各次节录。讯问人:(签名);记录人:(签名)。

第一次 2015-11-17

问:你把 1990 年住院的事说一遍。

答:那年夏天我十三岁,腿断了,在三院住了一个月。出院后一个月才知道怀了孩子。家里让我退学,理由是因病。那个人是谁,笔录里我不说。

问:第二年呢?

答:第二年冬天孩子出生,名字随我。

第二次 2015-11-20

问:1995 年 11 月 18 日晚上,你几点出的门?

答:21:30 出的门。我把孩子托给隔壁,说的是去仓库一趟。

问:谁告诉你去仓库的?

答:字条。第一张写「晚上十点到塘口仓库,否则告诉钟越山」。

问:第二张呢?

答:第二张写「晚上十点到塘口仓库,否则我让你女儿来」。两张的字我都背得下来。

第三次 2015-11-25

问:1998 年秋天那一节,你把起因说清楚。

答:没有起因。我让他来拿一样东西。

问:拿什么?

答:笔录里不写。

整理附注

1998 年秋那一节,卷内无诱因记载。她只说「我让他来拿一样东西」,没写是什么。

1995 年两张字条真本在卷,物证袋内同登烟头一枚。

物证照片:字条(一),无落款笔迹
物证照片:字条(一),无落款笔迹。
物证照片:字条(二),同一无落款笔迹
物证照片:字条(二),同一无落款笔迹。

临川县公安局(讯问记录专用章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