结局 A · 不予核准
(2015)江刑初字第152号
再审申请书(辩护方提交稿)
申请人因故意杀人罪一案,不服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(2015)江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,报核复核期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并提交原审未收集的下列材料:
- 病案调取件(1990 年,原件在卷)
- 亲子鉴定意见书(鉴定机构出具件)
- 量刑调查报告(承办律师提交)
(2016)刑核字第6号
最高人民法院
最高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原审被告人贺遥故意杀人罪一案,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(2015)江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报核本院复核。
复核期间,辩护人提交原审未收集的病案、亲子鉴定意见书与量刑调查报告。本院审查认为,上述材料涉及原判对案件起因与被告人情节的认定。
裁定如下:一、不核准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(2015)江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;二、撤销该刑事判决,发回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
最高人民法院(印)
(2016)江刑再字第9号
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判决书
原审被告人贺遥,女,1977 年生,临川县青溪镇人。因故意杀人罪一案,本院曾以 (2015)江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本院再审认为,原判认定案件起因的证据不足;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,归案前未隐瞒、未毁弃现场遗留物。辩护人提交的病案、亲子鉴定意见书与量刑调查报告,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。
判决如下:一、撤销本院 (2015)江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贺遥的量刑部分;二、被告人贺遥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检察意见:1995 年爆炸事实证据不足,未予补诉。
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印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