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宗封面 · 贺遥故意杀人案(死刑复核·法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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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内编号 01/17
临川县正衡律师事务所卷库房
临川县正衡律师事务所卷库房
刑事辩护卷宗封面
| 卷宗名称 | 贺遥故意杀人案(死刑复核·法律援助) |
|---|---|
| 被告人 | 贺遥 |
| 案由 | 故意杀人 |
| 程序阶段 | 死刑复核 |
| 收案日期 | 2015 年 12 月 |
| 卷内件数 | 17 件 |
收案登记
2015 年 11 月 25 日,临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公示指派本所承办本案复核阶段法律援助事项。2015 年 12 月 3 日,江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,本所办理复核阶段辩护手续。2015 年 12 月 20 日,报核材料整理完毕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。
转办备考
本案一审阶段由本所陆令奕承办。复核阶段承办人另有出差安排,经所内调整,卷宗自 2015 年 12 月 8 日起转由陆振声承办,未了事项随卷移交。
备考:陆令奕另案(被告人姓贺,死刑)于 2012 年立案,另案补卷登记在本卷库房内,借阅权归该案承办人。
备考:2015 年 12 月 10 日,陆令奕短信告知三院病历调取回执已办好,随卷补入。
程序须知
死刑复核期间,辩护人可以提交新的证据材料。提交的材料由承办人归入复核卷宗,并在报核文件中列明。